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1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增松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增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林增松前因:㈠於民國97年10月、11月間分別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3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3罪)、5月(共3罪,易刑從略),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於98年3月23日確定。㈡於97年10月21日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98年度易字第50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98年8月24日確定。㈢於97年12月24日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同日下午1時許,分別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499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於98年4月13日確定。㈣於98年1月16日晚間11時許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99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同年11月9日確定。㈤於98年6月29日分別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174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於同年11月6日確定。上開㈠所示之罪刑,於98年7月1日入監執行,並與㈡至㈣所示之罪刑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7月、㈤所示之罪刑接續執行,現正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5月3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02日,刑期屆滿日為104年2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