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6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 昱陞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紹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百分之二.五計算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前經本院命債權人補正請求金額與本金間差額之計算方式,迄今仍未按裁定意旨陳明計算期間及金額,其書狀程式顯有欠缺,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