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35號聲請人 何明城 相對人 何信坤 關係人 葉珠妹
何勇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
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何信坤雖設籍於苗栗縣西湖鄉○○村0鄰○○○00號,實則與其配偶葉珠妹、聲請人何明城及關係人 何永慶 等家人共同生活於新北市○○區○○里○鄰○○街○巷○弄○號4樓,相對人之女兒 湯惠方 亦返家協助照顧中,並經新北市聯合醫院診斷為中度失智之老年期癡呆症,相關之醫療照顧費用由多位子女分攤,足見相對人生活及醫療中心均在北部,顯非以苗栗之戶籍地為住所,此經聲請人載明於聲請狀,復有關係人何永慶之陳報狀可資參照,並有聲請人、相對人配偶葉珠妹、關係人何永慶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且經查閱相對人之基本資料屬實,另有相對人於新北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參照屬實,足見相對人應係以新北市○○區○○里○鄰○○街○巷○弄○號4樓為其住所。揆諸首開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今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