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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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5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博文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8
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叁陸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2694號被告張博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聲請書誤載為「2年」),並已於民國103年1月26日期滿。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368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11公克」)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博文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26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3年1月26日緩起訴期間期滿,復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足憑。又其於上開案件查扣之白色微黃透明結晶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1370公克、驗餘淨重0.1368公克)一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
1年5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存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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