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1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賢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賢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賢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100年8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2分之1、累犯逾3分之2,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77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
9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5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57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又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7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88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5案嗣經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88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與前開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之罪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0年8月18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3年10月17日,累進縮刑16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10月1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劉凱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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