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廷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廷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廷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1月確定,於民國98年8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因搶奪、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336號裁定分別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2年9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合計為4年11月之刑期,受刑人自98年8月17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6月24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
103年3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3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婷瑩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