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九五七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乙○○甲○○被告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借據背面授信約定書第十三條之約定,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所訂授信約定書可稽;而合意管轄有排他管轄之效力,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文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