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能源管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選任王炯棻律師辯護人右列被告因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沈建興法官洪碩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平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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