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0號聲請人 蕭雅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12月7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意雯┌────────────────────────────────────────┐│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伍蓮香 業開│彰化商業銀│100年11月30│42,160元│GN0000000││││發有限公司│行大林分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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