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8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萬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緩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纜線壹條、無溶絲開關壹組(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保字第一五四一號),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萬雄因違反電業法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81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電纜線1條、無溶絲開關1組,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林萬雄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於民國99年12月30日確定,而緩起訴時間為1年,於100年12月29日期滿,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8153號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按。扣案之電纜線1條、無溶絲開關1組,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在卷,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呂美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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