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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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4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小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九年度緩字第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壹組(含液晶螢幕、鍵盤、滑鼠各壹個)、下注記帳單拾陸紙及下注歷史紀錄單壹紙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小霞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八六二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電腦主機一組(含液晶螢幕、鍵盤、滑鼠各一個)、下注記帳單十六紙及下注歷史紀錄單一紙,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八六二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嗣依職權送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九十九年六月七日以九十九年度上職議字第二六三二號處分書駁回再議在案,而緩起訴期間自九十九年六月七日起算,至一百零一年六月六日期滿,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八六二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上職議字第二六三二號處分書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按。扣案之電腦主機一組(含液晶螢幕、鍵盤、滑鼠各一個)、下注記帳單十六紙及下注歷史紀錄單一紙,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供述在卷,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潘宜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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