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462號原告丙○
號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竹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肆仟捌佰零貳元,及被告竹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被告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所命給付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壹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規定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竹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竹臨公司)及甲○○於民國92年間陸續向原告借款,總額達新臺幣(下同)1,554,802元,並共同簽發如附件所示支票9紙(下稱系爭支票)為憑,詎被告於清償期屆滿後,均未償還上開借款,且持系爭支票分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後,竟均遭付款人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迭經原告催討無效,爰依消費借貸或票據法律關係,擇一訴請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辯論,復未以任何書狀提出答辯。
三、本件之爭點為原告得否依據消費借貸或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其所積欠之借款或票款?若是,其金額若干?
四、查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9紙為證,且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1項前段:「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等規定,自應視為被告均已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自認,是應認原告之主張可資採信。
五、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此外,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既屬有理由,則其另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一併為相同聲明之請求,為請求權競合,本院認與判決結果並無影響,故不再審酌認定,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邱玉汝法官葉力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勝群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附表:
┌────────┬─────────┬──────┬────┬─────┐│發票人│金額(新臺幣)│票號│發票日│付款提示日│├────────┼─────────┼──────┼────┼─────┤│竹臨公司、甲○○│211,660元│AQ0000000│92.01.18│92.01.20│├────────┼─────────┼──────┼────┼─────┤│同上│210,150元│AQ0000000│92.02.18│92.02.18│├────────┼─────────┼──────┼────┼─────┤│同上│208,551元│AQ0000000│92.03.18│92.03.18│├────────┼─────────┼──────┼────┼─────┤│同上│156,996元│AQ0000000│92.04.18│92.04.18│├────────┼─────────┼──────┼────┼─────┤│同上│155,830元│AQ0000000│92.05.18│92.05.19│├────────┼─────────┼──────┼────┼─────┤│同上│154,664元│AQ0000000│92.06.18│92.06.18│├────────┼─────────┼──────┼────┼─────┤│同上│153,498元│AQ0000000│92.07.18│92.07.18│├────────┼─────────┼──────┼────┼─────┤│同上│152,332元│AQ0000000│92.08.18│92.08.18│├────────┼─────────┼──────┼────┼─────┤│同上│151,166元│AQ0000000│92.09.18│9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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