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九號
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路一段八十八號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被告丁○○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洪戩穀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