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30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0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五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九三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明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曹秀絨~F0~T32┌──────────────────────────────────────────────────────────────────┐│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0五六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 圓山 分│八十八年九月十日│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壹拾伍萬肆仟叁佰│XB0六六四九三││││限公司│行│││陸拾肆元│五││├─┼─────────┼─────────┼───────────┼───────────┼────────┼────────┼──┤│2│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 圓山分 │八十八年九月十日│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貳萬叁仟伍佰壹拾│XB0六六四九三││││限公司│行│││玖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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