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九九二號
具保人甲○○即被告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參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法官范仁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