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三月十日判決(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八三八號),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確定。然於緩刑期前,即八十六年十二月間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緩刑期間內即八十八年六月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一三號),嗣經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二○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玲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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