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27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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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7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七一○號
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四五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王苑琛~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七一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世華聯合商業銀行營│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捌萬壹仟玖佰貳拾│00000000││││限公司甲○○│業部││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