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六○六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東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林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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