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35號抗告人即原告 黃盛義 相對人即被告 楊惠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駁回補充判決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抗告人於104年8月23日之聲請補充狀(按本院為104年8月26日收文,抗告人為104年8月17日收受上開裁定,尚未逾抗告期間),雖未記載抗告字樣,惟已於該聲請補充狀載明不服,並認本院駁回補充判決之裁定,即屬無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規定:「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應認抗告人之前揭聲請補充狀係針對上開駁回裁定提起抗告,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