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2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江
羅康綸張宸嘉陳勇成潘秉疄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載偵查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663號」應更正為「103年度偵字第2663號、104年度偵字第311號、第483號、第484號、第676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應予更正之情形,原依前揭司法院大法官釋示意旨,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