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5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5301號債權人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遠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研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正確之債務人名稱(究為遠陞科技股份有限
二、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
三、債權計算表。
四、利息起算日為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之依據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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