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9626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慶埼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慶埼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提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狀內狀載債務人「張慶埼」之姓名係屬錯誤,其正確姓名應為「甲○○」,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證。經本院民國96年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補正債務人正確姓名及其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3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