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訴字第340號被告即反訴原告乙○○本件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民事第八庭
法官林紀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