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116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提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狀內狀載債務人「甲○○」之姓名係屬錯誤,其正確姓名應為「 李映 」,有債權人提出之台新銀行代償卡專用申請書影本所記載之債務人基本資料及簽名附卷可證。經本院民國96年3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補正債務人正確姓名及其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3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