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5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5014號債權人甲00000000
桃園縣桃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和順隆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體陳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例如:債務人係於
何時向債權人購買物品其價金數額?如係分次購買應分別載明)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