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振鼎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振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397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民國10
3年5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70151175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黃潔茹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孜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