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嚴氏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嚴氏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嚴氏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15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月1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319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陳明偉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昌榮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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