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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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彥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犯罪日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34號、93年度台非字第
160號等判決意旨參照)。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裁定參照)。若檢察官所聲請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該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該法院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始為適法。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1罪,經法院判決之日期分別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11所示之罪,係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06年8月28日以106年度少訴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106年9月26日確定,此有前揭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準此,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1罪,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並非本院,是檢察官應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為適法,惟其竟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表:
┌─┬──┬──────┬─────┬───────────┬───────────┐││││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編│罪名│宣告刑│(民國)├─────┬─────┼─────┬─────┤│號││││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1│傷害│有期徒刑1年6│100年12月1│臺灣高等法│102年12月3│最高法院│103年3月27││││月│6日│院高雄分院│1日│103年度台│日││││││102年度上││上字第957│││││││訴字第1156││號│││││││號││││├─┼──┼──────┼─────┼─────┼─────┼─────┼─────┤│2│妨害│有期徒刑7月│101年4月25│臺灣高等法│103年3月│臺灣高等法│103年3月│││自由││日│院高雄分院│11日│院高雄分院│11日││││││102年度上││102年度上│││││││訴字第1337││訴字第1337│││││││號││號││││││││││││││││││││├─┼──┼──────┼─────┼─────┼─────┼─────┼─────┤│3│傷害│有期徒刑8月│101年5月5│臺灣高等法│103年3月│臺灣高等法│103年3月│││││日│院高雄分院│11日│院高雄分院│11日││││││102年度上││102年度上│││││││訴字第1337││訴字第1337│││││││號││號││├─┼──┼──────┼─────┼─────┼─────┼─────┼─────┤│4│重傷│有期徒刑4年│101年11月2│臺灣高等法│103年3月│臺灣高等法│103年4月30│││害││9日│院高雄分院│11日│院高雄分院│日││││││102年度上││102年度上│││││││訴字第1337││訴字第1337│││││││號││號││││││││││││││││││││├─┼──┼──────┼─────┼─────┼─────┼─────┼─────┤│5│槍砲│有期徒刑3年1│99年間某日│臺灣高等法│103年3月│臺灣高等法│103年4月30│││彈藥│0月││院高雄分院│11日│院高雄分院│日│││刀械│││102年度上││102年度上││││管制│││訴字第1337││訴字第1337││││條例│││號││號││││││││││││││││││││├─┼──┼──────┼─────┼─────┼─────┼─────┼─────┤│6│妨害│有期徒刑4月│101年4月28│臺灣高等法│103年3月11│臺灣高等法│103年3月11│││自由││日│院高雄分院│日│院高雄分院│日││││││102年度上││102年度上│││││││訴字第1337││訴字第1337│││││││號││號││├─┼──┼──────┼─────┼─────┼─────┼─────┼─────┤│7│毀棄│有期徒刑4月│101年5月21│臺灣高等法│103年3月11│臺灣高等法│103年3月11│││損壞││日│院高雄分院│日│院高雄分院│日││││││102年度上││102年度上│││││││訴字第1337││訴字第1337│││││││號││號││├─┼──┼──────┼─────┼─────┼─────┼─────┼─────┤│8│妨害│有期徒刑5月│101年5月21│臺灣高等法│103年3月11│臺灣高等法│103年3月11│││自由││日│院高雄分院│日│院高雄分院│日││││││102年度上││102年度上│││││││訴字第1337││訴字第1337│││││││號││號││├─┼──┼──────┼─────┼─────┼─────┼─────┼─────┤│9│妨害│有期徒刑5月│102年1月12│臺灣高等法│103年3月11│臺灣高等法│103年3月11│││自由││日│院高雄分院│日│院高雄分院│日││││││102年度上││102年度上│││││││訴字第1337││訴字第1337│││││││號││號││├─┼──┼──────┼─────┼─────┼─────┼─────┼─────┤│10│殺人│有期徒刑7年6│100年9月19│臺灣高等法│103年2月27│最高法院10│103年5月15│││未遂│月│日│院高雄分院│日│3年度台上│日││││││102年度上││字第1608號│││││││訴字第1245│││││││││號││││├─┼──┼──────┼─────┼─────┼─────┼─────┼─────┤│11│偽造│有期徒刑6月│100年5月5│臺灣高雄少│106年8月28│臺灣高雄少│106年9月26│││文書││日│年及家事法│日│年及家事法│日││││││院106年度││院106年度│││││││少訴字第8││少訴字第8│││││││號││號││├─┴──┴──────┴─────┴─────┴─────┴─────┴─────┤│備註:編號1至10曾定刑應執刑有期徒刑1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