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炳杰(原名藍國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原名藍國駿)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644號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月1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00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陳明偉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昌榮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