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117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邱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毒偵字第139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7日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
茲以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2項規定,原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林正忠法官龔書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孝貞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