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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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志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志宏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伍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志宏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李志宏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藥事法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旭家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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