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2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景強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計零點參陸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5873號被告陳景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餘重0.3678公克)、海洛因1包(餘重0.29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於民國100年8月17日18時30分許,在新北市○
○區○○路○○○巷○號前為警查獲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5873號、第7568號、第84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該案為警查扣之淡褐色結晶2包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共計0.3678公克),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00年9月14日航藥鑑字第1004666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自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此部分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㈡至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檢驗結果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29公克),就此亦可參諸上開毒品鑑定書,可認該等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亦係違禁物無訛。惟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英部分,另經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8940號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被告此一犯行復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8457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並就前揭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宣告沒收銷燬,及就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予以沒收確定在案,此有前載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就上開業經處置之海洛因1包再為本件聲請,顯有未合,本院自無重複宣告之必要。從而,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