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79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書記官李家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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