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274號上訴人即被告登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貴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登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7年度建字第274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6,4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請補正提出上訴狀繕本1件, 俾利 送達被上訴人。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工程法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