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4號聲請人 文馨瑩 即財團法人青年希望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青年希望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青年希望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青年希望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青年希望基金會之董事長,為配合財團法人法施行且捐助章程有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修正捐助章程條文,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聲請變更章程如附件修訂條文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業據提出相對人財團法人青年希望基金會第5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名冊、教育部函、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原捐助章程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在卷足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陳立俐附件:捐助章程修訂新舊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