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投刑簡字第2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投刑簡字第二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
五、一一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損壞他人之廣告招牌,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更正本件被告毆文章實施恐嚇行為之末日為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及其為損毀甲○○之廣告招牌行為之期日為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外,餘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王鏗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