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922號
原 告 羅佩秦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
署、 李米琇 、 簡景棋 、 陳宥嫻 、 陳惠月 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核定為新台幣
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
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