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922號
原   告  羅佩秦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
署、 李米琇簡景棋陳宥嫻陳惠月 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核定為新台幣
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
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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