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更㈡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 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七一號
上訴人壬○○上訴人寅○○上訴人己○○上訴人戊○○上訴人未○○○上訴人癸○○上訴人庚○○上訴人辰○○上訴人辛○○上訴人丁○○上訴人卯○○上訴人丑○○上訴人子○○兼黃上訴人午○○兼黃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巳○○○被上訴人乙○○(即王被上訴人甲○○(即 王右 當事人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翁昭蓉法官魏麗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
書記官曾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