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員小字第21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鄭莉蓁
被 告 劉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