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40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洪志元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歐岳峰
張伃萱 法定代理人 歐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張伃萱生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除戶戶籍謄本。
二、收養人體格檢查表。
三、收養人國稅局各類財產所得資料清單、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或其他財產證明。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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