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722號陳報人即繼承人 朱陸龍 被繼承人 朱淑安 (亡)
生前最後住所處:桃園縣中壢市中山里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之遺產清冊(原所提出之遺產清冊並未為任何之記載)。
二、提出被繼承人之國稅局歸戶財產清單(如:國稅局財產遺產稅核定書、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國稅局二年度內綜合所得稅各類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或其他證明等)。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