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22號上訴人 鄭宏榮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順發 間給付借款事件,業經本院於101年8月6日判決在案,惟上訴人不服該判決,雖遵期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2,6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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