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昭明選任辯護人邱寶弘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昭明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昭明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1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居無定所,到處流浪,於偵查中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又其所涉係重罪,其因重刑而逃亡之可能性重大,認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101年4月11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1年7月11日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均仍屬存在,且非具保所能替代,為保全日後續程序之順利進行,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9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陳彥志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