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7號原告長益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章 訴訟代理人 潘仲文 律師被告壢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前源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複代理人 范民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17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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