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93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比邑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
  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命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交,逾期不繳,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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