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93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比邑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
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命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交,逾期不繳,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