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縣政府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因原告所具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土地地號為日據時期之地號,起訴狀所列上開地號土地認本件與本院98年度補字第210號損害賠償事件大部分為同一標的,且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賠償所受損害害及所失利益,而上開本院98年度補字第210、251號損害賠償事件,經詢原告後已經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暫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先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雖本件原告曾向被告請求賠償,惟本件是否以此請求則屬不明,本件情形與上開98年度補字第210、251號損害賠償事件相同,亦暫同依前案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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