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 劉煥爐 原告 吳劉有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黃冬妹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新竹縣○○鎮○○段33建號及坐落於新竹縣○○鎮○○段○○
○○○○號上建物之課稅資料,以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確定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以及繳納裁判費。
㈡被繼承人 劉振乾 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原告前所提出繼承系統
表僅記載男性姓名,於法不符)及其長女、次女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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