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16號聲請人 郭信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9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詩傑┌──────────────────────────────────────────────────────┐│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高佳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99年11月6日│24,030元│CT0000000│││││新竹經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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