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朴簡字第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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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朴簡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朴簡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師巧瑢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60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訴字第388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由受命法官依簡易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師巧瑢犯販賣偽藥未遂罪,處有期徒刑3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師巧瑢知悉依托咪酯(Etomidate)、異丙帕酯(Isopropyl
1-(1-phenylethyl)-1H-imidazole-5-carboxylate)均係藥事法所稱之藥品,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製造,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即屬藥事法第20條第1款所稱偽藥,依法不得販賣。然其仍基於販賣偽藥之犯意,自民國113年5月14日起,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手機連接網際網路登入社群平臺X,使用暱稱為「你媽」(ID:@jiangqiaorong1)之帳號,陸續發布「麻醉煙彈、舒眠煙彈找我」、「#麻醉煙彈#舒眠煙彈#煙彈需要私訊我!」、「高雄睡眠煙彈現貨」、「上頭煙彈#麻醉煙彈#依託咪酯」、「高雄#麻醉煙彈」等貼文,並發布手持電子菸菸彈之照片1張,欲向不特定人兜售內含依托咪酯、異丙帕酯之電子菸菸彈以牟利。嗣有警員於113年7月30日執行網路巡邏勤務而發現上情,遂喬裝為買家,利用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TG)帳號,與師巧瑢所用暱稱為「NaNana」之TG帳號聯絡,雙方談定以新臺幣(下同)1萬8500元(含運送車資),交易電子菸菸彈5顆。師巧瑢於113年8月4日17時9分許,抵達高鐵嘉義站(址設嘉義市○○市○○○路000號),拿出電子菸菸彈欲進行交易時,在場之警員當場表明身分,逮捕師巧瑢,並扣得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電子菸菸彈(尚無證據足認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擅自輸入之禁藥)及附表編號1所示之手機。此次販賣偽藥行為,因師巧瑢當場遭逮捕,未完成交易,且警員自始欠缺購買偽藥之真意而未遂。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師巧瑢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X貼文畫面截圖3張、TG對話紀錄截圖15張、嘉義縣警察局民
雄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查獲現場照片2張、扣案物照片1張、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8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61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
㈢扣案如附表所之物。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電子菸菸彈內所含之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業於經行政院於113年11月27日公告為第二級毒品,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附表編號1所示手機,係本案被告所有、持以販賣偽藥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4項、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5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陳盈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蕭佩宜附錄論罪科刑法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扣案物鑑驗結果1iPhone14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內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2電子菸菸彈1顆含依托咪酯成分,驗前毛重6.539公克、驗後毛重4.933公克3電子菸菸彈1顆含依托咪酯成分,驗前毛重6.489公克、驗後毛重4.968公克4電子菸菸彈1顆含異丙帕酯成分,驗前毛重6.253公克、驗後毛重5.382公克5電子菸菸彈1顆含依托咪酯成分,驗前毛重6.542公克、驗後毛重5.441公克6電子菸菸彈1顆含依托咪酯成分,驗前毛重6.608公克、驗後毛重5.45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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