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選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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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選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選訴字第1號上訴人甲○○選任辯護人 陳文彬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前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乙案,業經本院於民國
97年7月3日判決在案,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遵期提起上訴(按上訴人於97年7月11日收受判決,於97年7月17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並未敘明上訴理由,茲因依法上訴人自行補提上訴理由之期限至97年8月13日始屆滿(按上訴期間屆滿日為97年7月23日,加計20日,故為97年8月13日),再酌留7日之補正期間,爰命上訴人應於主文所示之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黃翰義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